近日,封面新闻记者获悉,农业农村部公布新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复审规定”)、《第十二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农业农村部已发布的11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保护种类涵盖农业植物属种191个。截至2025年底,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量达到10.89万件,授权4.29万件,为促进育种创新和种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更好适应各地乡村特色产业快速发展的新趋势,进一步扩大农业植物属种保护范围,农业农村部按照有利于发挥我国农业植物资源丰富优势,有利于保护特色植物育种创新,有利于满足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市场和业界迫切需求,同时充分考虑我国育种水平和技术储备,征集制定了第十二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
第十二批名录包含117个农业植物属种,包括小黑麦、油莎豆等大田作物类11个,葫芦、秋葵等蔬菜类11个,中国樱桃、人参果等果树类11个,竹荪、牛肝菌等食用菌类24个,黄连、当归等草本药材类40个,文心兰、莲属等观赏植物类17个以及羊草等草类3个。第十二批保护名录发布后,我国农业植物保护属种范围将扩大至308个,基本覆盖了我国种业发展和产业需求所涉及的重要农作物种类,将为我国乡村特色产业育种创新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对于“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介绍,细化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的具体步骤办法。按照条例关于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要求,对制度实施范围、制定判定指南、确定判定阈值、明确检测测试机构条件、组建专家库等作出具体规定。
进一步提高品种权保护水平。细化品种权权利内容,对生产、繁殖、许诺销售等保护环节以及重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繁殖等进行说明。对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的科研豁免具体情形进行细化。新增DUS(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管理,明确测试机构应具备相应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监督检查。
此外,严格品种权授权条件。细化品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新增对种子销售、推广行为的解释条款,便于实践中判断是否具备新颖性;加强品种名称管理,规定申请品种名称应符合条例和《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相关要求;增加驳回品种权申请的情形,对申请文件内容不真实或者存在欺骗、弄虚作假行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完善已知品种的定义,明确了申请审定、登记、保护和销售推广的品种成为已知品种的时间节点。








